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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德生命人壽內蒙古分公司反保險欺詐典型案例第二十二期--被保險人私自篡改傷殘報告

2022年09月20日 11:19   來源: 中新網內蒙古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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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為了獲得更高的賠償金額,被保險人私自篡改傷殘報告,這看似聰明的舉動,其實已經觸犯了法律。大家千萬不要去“模仿”,以免"偷雞不成蝕把米”。

  案情簡介:

  王某是個生意人,在生意場上,得失往往在一瞬之間?赡苷鞘苁聵I(yè)的影響,他的風險防范意識特別強。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間,王某以其本人或者妻子薛某為投保人,先后向6家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,購買了9份保單,保額共計人民幣570萬元。

  2013年2月17日,意外真的發(fā)生了。王某在出租房內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被送至醫(yī)院搶救,命是保住了,可聽力受損嚴重。之后,他向6家保險公司報案,并分別從2家保險公司獲賠意外傷害醫(yī)療費和住院津貼費共計11000元。

  2013年8月5日,王某到寧波市某醫(yī)院再次進行聽力檢測。經檢測,他只達到了七級傷殘標準,未能達到他認為的“五級傷殘”標準。為了多拿一些保險金,使檢測結果達到司法鑒定的傷殘要求和理賠標準,王某采用Photoshop軟件修改檢測報告。之后,寧波市某司法鑒定中心依據(jù)錯誤的檢測報告出具了“損傷程度已構成五級傷殘”的司法鑒定意見。拿著這份報告,王某向6家保險公司申請意外殘疾理賠,以期獲得人民幣74萬元。

  案件處理:

  王某滿心期待之時,保險公司經過理賠調查發(fā)現(xiàn)檢測數(shù)據(jù)報告十分可疑,于是報警。最終,王某被認定犯有保險詐騙罪,處有期徒刑6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。

  案例啟示:
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指出投保人、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(fā)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,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是保險詐騙活動,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。為了個人利益而觸犯法律,既是對法律的忽視也是對自己的忽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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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:陳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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