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推廣)
保險欺詐,是指假借保險名義或利用保險合同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,主要包括保險金詐騙類欺詐行為、非法經營保險業(yè)務類欺詐行為和保險合同詐騙類欺詐行為等。那么,我們需要先了解,保險欺詐行為有哪些!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第一百七十四條明確規(guī)定,投保人、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,進行保險詐騙活動,尚不構成犯罪的,依法給予行政處罰:
(一)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,騙取保險金的;
(二)編造未曾發(fā)生的保險事故,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,騙取保險金的;
(三)故意造成保險事故,騙取保險金的。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、評估人、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,為投保人、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,依照前款規(guī)定給予處罰。
而在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八條 【保險詐騙罪】中明確列明,具有上述情形之一,進行保險詐騙活動,數額較大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除了自然人,對于單位犯第一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同時,對于保險事故的鑒定人、證明人、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,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,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。
綜上所述,保險詐騙不僅擾亂社會正常的金融秩序,也會影像保險業(yè)自身的有序經營和健康發(fā)展。所以,作為保險公司,需要提升理賠審核人員技能,對于異常票據、不合理就診材料等現(xiàn)象提高敏感度。此外,還需建立理賠審計機制,加強保險反欺詐知識培訓。通過專業(yè)打擊保險欺詐犯罪行為,共同維護金融環(huán)境,人人遠離保險欺詐,讓民眾的健康保障更加有力。
免責申明:本文為商業(yè)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,與本網無關。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、文字的真實性、完整性、用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和承諾,請讀者僅作參考,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。